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

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8212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县,现住大连市XX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517日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98曰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3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卫X、谷X、陈X、兰X、王X、杨XX、李X、陈X、赵X、徐X、吕X、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31126日作出( 2013)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卫X、谷X、徐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62 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卫X、谷X、徐X、原审被告人兰X、王X、杨XX、李X、陈X、赵X、吕X、李X及辩护人吴XX、李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1018日,战X(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工商局XX分局注册成立哈尔滨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商业投资管理、理财方案的咨询与服务(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除外)、软件开发及销售。201161日,战X在大连市XX区工商局注册成立哈尔滨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分公司)。20123月至7月,被告人谷X为大连分公司负责人,201111月至2012711日,被告人卫X为大连分公司财务经理,公司先后招录被告人陈X、杨XX、兰X、王X、李X、陈X、吕X、李X、赵X、徐X及于X(另案处理)等人为大连分公司业务员。自成立以来,大连分公司印制了大量宜传材料,由业务员在老年人聚集的地方进行宣传,由谷X等人不定期组织老年人在大连分公司、饭店等地利用公司提供的程序化交易系统投资模式幻灯片进行授课,宣传哈尔滨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序化期货交易高收益、高回报。承诺存款的年收益可以达到6 0%-7 0%,以此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客户经业务员招揽到公司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及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业务员从中提取16%-34%不等的提成,各部部长从部内业务员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提取2%5%的提成,余下资金由被告人卫X等人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战X的账户。在没有依法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杨XX201112月入职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13万元,其任部长期间,部内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8万元;大连分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除部分被业务员提成外,其余全部汇往总公司。

     又查,被告人谷X案发后返还赃款人民币37800元,被告人王X案发后返还赃款人民币66900元,被告人杨XX案发后返款人民币203000元以及一台中华牌轿车。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徐X撤诉。

    二、维持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13)西刑初宇第XXX号刑事判决中对陈X、兰X、王X、李X、杨XX、陈X、赵X、徐X、吕X、李X的定罪与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兰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赵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吕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贸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撤销该判决中对上诉人X、卫X的量刑部分。

    四、上诉人谷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诉人卫X犯非法吸故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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