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股东隐瞒利润 一纸诉状求赔偿(二审)张某1、张某2、张某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判决后张某3不服提起上诉,本所李彦律师受张某1委托继续担任其代理人。 二审期间,张某3提交了其单方面委托某会计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申请两次在本院中介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定审计机构程序合法。张某3提出审计机构不具备相应审计工作能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仅认可当事人一方在诉讼程序外委托的专业鉴定,故张某3委托制作的审计报告,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0元由张某3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