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用人单位耍赖,添赢智取劳工赔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委托人工伤后,因委托人伤残十级,劳动能力有限,挑起事端,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我委托人的利益。添赢律师巧妙应对,保障委托人利益,维护劳动者权益。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 9 8 1年x月x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xx镇xx村xx屯1- 3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工业园xx号。 法定代表人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罗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30日。2008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另一职工代xx因评比事宜发生争执,双方并厮打起来。同年7月2 4日,被告公司工会对事件调查后,出具《事件调查意见书》证实:原告不满领导评比,出言不逊,工作时间滋事打架,影响了其他员工的工作情绪,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同年6月2日,被告因原告严重违纪依据其《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时罚款160.00元。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违纪量处细则规定:打架斗殴或者唆使打架斗殴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曾于2007年3月13日因公负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 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与其同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依据其《员工手册》有关“违纪量处细则’’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未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虽系工伤,但因其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不符 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 持。但其要求被告返还罚款16 0.0 1元的请求。因被告对原告罚款无法律依据,且其同意返还,故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大连xx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xx160. 00元。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被告各负担5. 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原审原告李x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大连xx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大连xx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30日止。上诉人于2007年3月13日下午2点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中造成工伤,经开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08年5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职工代xx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20 08年6月2日,被上诉人因上诉人严重违纪依据其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但上诉人违纪的事实原审法院并没有查证,仅是以2008年7月24日,被上诉人公司工会出具的《事件调查意见书》而认定,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48. 00元。 关于被上诉人的工伤待遇问题。被上诉人工伤是在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发生的,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与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理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虽系工伤,但 因其违反了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 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08)开民判决第一项; 二、被上诉人大连xx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李xx下列费用: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102. 00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96. 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48.00元,合计26046. 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由被上诉人大连xx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x x 审 判 员 x x 审 判 员 x x 二0 0九年三月十六曰 书 记 员 x x x |